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08 21:59:15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A厂因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经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厂的法定代表人梁咏宗、委托代理人何立新,被上诉人B公司法定代表人勾永刚、委托代理人许仲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8年11月15日,B公司与A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A厂为B公司加工蒸发器固定具冷冲模具(右)、(下)各一套,交货期限1998年12月25日,合计价款35,000元;质量以B公司提供图纸为准(参考样件),按图纸要求设计加工及制造合格零件;B公司厂内交货;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为15,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10天左右);双方每违约一天,将向对方赔偿损失100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并随合同交接了243、244加工图纸。同月19日,A厂收到B公司现金10,000元,即出具收款凭证:收到模具预付款10,000元;备注:第一批模具预付费。同年12月11日,A厂收到B公司现金5,000元,即出具收款凭证:收到第二批模具预付款5,000元。其后,B公司又将1999年1月6日长虹厂修改的加工蒸发器固定具冷冲模具(下)244图纸和1999年3月5日长虹厂修改的蒸发器固定见冷冲模具(右)243图纸提供给A厂。1999年6月24日,A厂将按照修改加工图纸加工的蒸发器固定具冷冲模具交B公司,B公司夏成清向A厂出具收条:收到A厂冷冲模,1.243模具一套(五付)试模合格;2.244模具一套(五付)试模合格。


1998年12月29日,B公司与A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A厂为B公司加工端子台(A)032、(B)033各一套,交货期限98年2月5号(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属笔误,应为99年2月5日),合计价款2万元,质量以B公司提供图纸为准,按图纸要求设计及制造合格零件;交货地点为B公司厂内;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1万元整;结算方式和期限为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10天左右),双方违约一天,将向对方赔偿100元。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并随合同交接了032、033加工图纸。1999年2月8日,A厂收到B公司现金1万元,即出具收款凭证;收到模具预付款10,000元,备注:冲模款。1999年6月24日,A厂将加工的端子台模具交B公司,B公司夏成清向A厂出具收条;收到A厂冷冲模,032模具一套(五付)试模不合格;033模具一套(五付)试模不合格,为应付生产暂由B公司检修,请A厂配合为妥。


上述事实,有A厂举证的二份加工定作合同、加工图纸及修改加工图纸、收款凭证、收货收条;经B公司质证,对二份加工定作合同、加工图纸、收款凭证无异议,但对修改图纸否认是由其提供和对夏成清属其聘请工人,无权收货,提出辩证意见。本院认为,A厂按照修改加工图加工的模具,B公司夏成清收货认可合格,B公司既未在质量异议期对夏成清的收货人身份提出异议,也未对所收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故B公司的辩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证。


1998年12月24日,B公司与A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A厂为B公司加工挂钩120,000件,每件单价0.20元,合计价款24,000元;质量以样件为准(不表面处理),无明显伤痕,两足长短一致,螺纹M4,易配合螺母;99年元月25日前完工6万件,2月5日前完全工;交货地点由A厂送B公司;结算方式和期限为交货后一月内结帐(按6%增值税票)。A厂在合同上盖章,B公司杨杰在合同上签字。1999年2月8日A厂将加工的部分挂钩送到B公司,B公司夏成清收货,并出具收条:收到梁师傅机械零件(挂钩)656.40Kg。同年3月1日A厂又将加工的部分挂钩送B公司,B公司保管员陈仁辉收货,并出具材料入库单:A厂送来展示牌挂钩343Kg。B公司收到以上两批挂钩已作再加工。以上事实有A厂举证的加工定作合同、收货收条、材料入库单及本院询问许仲楠笔录、调查九院六所六○六车间主任高福全、车间党支部书记林丽萍笔录;经B公司质证,提出杨杰未经公司授权,属个人行为,也与分立后的现B公司无关的辩证意见。经查,B公司于1999年4月2日重新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院认为,A厂与B公司杨杰签字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本属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但B公司在重办执照前已对A厂所交部分挂钩收货,且作再加工处理,依法应视为以事实履行对合同的追认。故B公司的辩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