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勤财产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9-01 10:02:15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辛某勤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 2005年 1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白*良任审判长,审判员高*丁主审,与审判员关*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 2月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辛某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安、周*,被上诉人辛某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辛某勤与被上诉人辛某俭及案外人辛某恭系兄弟关系。1994年10月24日,上诉人辛某勤取得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英达乡辛家村三间砖瓦房(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1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辛某俭三兄弟就涉案房屋签订《协议书》,约定“经辛某勤、辛某俭、辛某恭哥三协商,将父母老宅处理意见如下:一、老宅由辛某俭、郭*英(夫妇)居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辛某俭、郭*英负担;二、辛某俭、郭*英居住期间,任何人不许任何理由向辛某俭、郭*英索要钱物和侵犯居住权;三、如果辛某俭、郭*英不居住也不许以任何借口向任何人索要维修费和其他所发生的费用;四、辛某俭、郭*英居住过后由大哥辛某勤统一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五、大哥所建小房无偿给辛某俭负责使用维修”。该协议由赵广仁代笔,辛某勤、辛某俭、辛某恭均在该协议书中各自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时由见证人签名。2004年5月24日,,要求辛某俭返还上述房屋。

  另查,,要求辛某勤、辛某俭腾出本案涉案房屋。 [2003]东民一房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以“辛某勤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辛某恭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的前提下,要求腾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辛某恭的诉讼请求。辛某恭另于2004年10月19日,,以辛某勤私自将父母房产变更其自己名下为由,要求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为辛某勤颁发的私有房产证。,以“辛某恭未能提供诉争房屋系其所有或有其份额的相关依据,辛某恭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辛某恭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