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24 07:38:15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上海A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上海B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常年的业务合作,由于委托加工和买卖,双方之间经常会出现货物存放地点不变但所有权已易主的情况,因此对一部分钢材的归属发生争议。现存放在宝山区宗福仓库(以下简称宗福仓库)内的341.37吨不锈钢坯和钢锭,是原告于2002年2至3月间向被告购得,此笔买卖的合同、发票俱全,已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现存放在上海白鹤华新丽华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原本是原告进口后委托被告到白鹤公司加工用的,当然也归原告所有。请求确认这两笔货物的所有权归原告。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购销合同3份,用以证明A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向B公司购买钢材623.851吨,其中有SUS316L不锈钢锭295.059吨,SUS316L不锈圆棒215.558吨,SUS321不锈圆棒113.234吨。

2.介绍信、出库单、进库单,用以证明A公司购买B公司的钢材中,有454.999吨已于2002年2月7日办理了交割手续,其中113.129吨SUS321不锈圆棒已于2002年4月5日从宗福仓库提取。

3.介绍信、出库单,用以证明合同项下另外167.399吨钢材,B公司已于2002年3月21日交货。

4.增值税发票9张,用以证明就合同项下的货物,B公司已于2002年3月25日给A公司开具发票。

5.B公司的应付款明细账和A公司的应收款明细账,用以证明截止到2001年12月底,B公司欠A公司款11788070元,B公司用三份购销合同中所得的销售款抵偿了此款。

6.委托代理进口协议1份、增值税发票9张、付款凭证3张,用以证明A公司委托上海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力生公司)进口钢坯5000吨,进口货物已由埃力生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开具发票,A公司也付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