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9-08-19 16:54:15


[案情]申请人沙某与被执行人某轧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限期其继续履行义务。 2004 年6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2000元,诉讼费1290元,执行费176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人民币36850元,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南通产150型液压机二台,折抵欠款36850元,归申请人沙某所有。另约定被执行人某轧花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有以同等价格回赎的权利,逾期不回赎的,申请人沙某即取得该二台液压打包机的所有权。,依法作出裁定:原属某轧花厂所有的南通产150型液压打包机二台,折抵其债务人民币36850元,归申请人沙某所有。限某轧花厂在接到本裁定后三个月内赎回,逾期视为放弃赎回权。

,南通产150型液压机二台仍放在被执行人处。,申请人得知情况后,,。

[分歧]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明确规定: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债权故本院应中止执行,,按破产还债的程序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折抵其债务人民币36850元,归申请人沙某所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有关单位和个人侵犯其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申请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观点,,,而不应该由申请人另行主张所有权之诉讼。

[评析]笔者认为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中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即申请人沙某已对该财产拥有所有权,被申请人某轧花厂已对该物丧失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有多种方式。本案中的标的物南通产150型液压打包机二台原属被执行人所有,,其所有权就已经由被执行人所有转移归申请人所有,是强制转移所有权。虽然裁定书中给予被执行人赎回权,但一点都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实际上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清偿程序,足以说明其已放弃赎回权。即使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了赎回权,那也只能是财产的所有权因被执行人的赎买行为,转归被执行人所有,根本不影响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行使赎回权前对财产拥有的所有权,故第一种关于由申请人申报债权,执行中止的观点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