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环诉荐真等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3:46:15



上诉人周某环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2)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梅、王*奎,被上诉人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某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1990年9月荐某父亲荐维成单位分配住房一处,座落皇姑区**街49号122室,单位自有住宅使用证承租代表人为荐维成,家庭成员有荐某和周一萌。1992年10月22日周某环与荐维成登记结婚。1992年10月28日荐维成因病去世。2000年3月30日周某环以使用人和配偶的身份与该房产权人沈阳市皇姑区某实业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周某环交钱将该房进行了房改,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这期间荐某出国进修,2002年8月荐某回国与周某环就房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荐某于2002年11月起诉,要求判决周某环与沈阳市皇姑区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无效并确认荐某为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92年10月22日周某环与荐维成登记结婚,并且进住争议房。2000年3月30日周某环以使用人和配偶身份与该房产权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周某环支付房款并取得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故此争议房的产权人是周某环。荐某出国前在争议房内居住,户口地址也是争议房的地址,荐某对争议房有居住权,考虑实际情况及居住可能,周某环给付荐某一定住房补助款为宜。据此,、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判决:1、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街49号122住房由产权人周某环居住;2、周某环给付荐某住房补助款30,000.00元;3、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荐某、周某环各负担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