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

发布时间:2020-02-02 21:47:15


问一:哪几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答: 无论是订立还是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无效的劳动合同有三种: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的主体或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部分违反部分无效,全部违反全部无效; B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识的行为; C 、采取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至始无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问二:劳动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

  答: 劳动合同无效是至始无效,劳动者如果已经在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双方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而不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已经按合同支付的,应当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

  问三: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 、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

 4 、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