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与上海物流xx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4 10:49:15


  原告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计家湾村(金洲铜管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高阳路某号某号楼某层某座。

  法定代表人周启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林,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为与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08年2月19日、3月26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从蕤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启元、委托代理人陈文林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出运一个40尺集装箱(箱号为:ECMU4479590)的塑料制品。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涉案货物装载于XINFUZHOU轮0057E航次上,于2007年1月18日由上海港运往美国的洛山矶港。但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提单,导致原告失去了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涉案货物目前下落不明,使原告的贸易合同落空,经济损失惨重。同时,被告亦扣押了原告的报关单及核销单原件,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核销退税等事宜,产生了退税损失及补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39,348美元,汇率损失人民币27,527.8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2月7日美元兑换人民币外汇牌价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74.9 6元,至200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兑换人民币外汇牌价100美元兑换人民币705元计算得汇率损失);利息损失(自2007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货款本金与汇率损失分别计息);出口退税损失人民币32,312.24元及补税损失人民币41,325.75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涉案运输被告没有接受过原告的委托,其接受的是国外4CAROPTION.COM(以下简称4CAR公司)的委托;同时,在被告向原告出具FCR单证(即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的条件下,被告无需向原告交付提单,本案原告也没有向被告要过提单。此外,本案原告也未向被告索取过报关单及核销单等单证。因此,原告涉案货物的灭失及其退税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在2008年7月14日前向原告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指定账号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指定账号为:收款人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开户行湖州市商业银行八里店支行,账号800004552000832;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0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14.54元,由原告湖州某某彩包装材料厂负担;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