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19-08-15 11:05:15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例
2002年4月4日,

原告祁卫国是被告上海中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1995年,被告设立职工持股会。为此,原告先后持有公司股份10920股,2000年按25%分红。2001年1月13日,职工持股会作出了《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休一年以上病假、待退休、待岗,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上班者,所持股份按原值全额退出。同年8月,理事会会议明确通知祁卫国等三位原告,正式退股,不再享有分红权。但3位原告不同意退股,。
:原告作为被告股东,被告单方通知原告退股,并没有和原告办理退股手续,故退股不成立;且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被告以原告连续6个月不上班为由而视为原告退股并不支付股息的做法是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支付原告红利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