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的转让过户

发布时间:2019-09-01 05:18:15


为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拓宽公司债券投资主体,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一)依法公开发行;
  (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二、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对本公告发布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分期分批安排其交易流通;对本公告发布后发行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券,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三、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交易流通时,:
  (一)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
  (三)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
  (四)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六)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四、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述材料的第(二)、(四)、(五)和(六)项内容。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进行。
  发行人应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