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公司形式及合并、分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9-08-10 00:04: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重要条款、公司形式及合并、分立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7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9条: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三)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

  (四)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业务区分方案、相关公司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协议、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8条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