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发布时间:2021-04-06 22:02: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

  (一)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