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10 07:30:15


  核心内容: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对非上市上公众公司发布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作出规范。8号文件除了对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书格式内容作出要求外,还列明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方便申请者参阅,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5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9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录)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或审查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