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0-10-11 23:35:15


  核心内容:国家证监会公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对定向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作出规范要求,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4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9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三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结束后,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申请人可以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本次定向发行确实不适用或者需要豁免适用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申请人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