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07:12:15


  核心内容: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共四章,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境外专业子公司的规则,业务规则等内容,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98号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11日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

  专业子公司的名称,应当体现所属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所从事的特定融资租赁业务领域。

  第二章 专业子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境内专业子公司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