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26 14:46:15


  核心内容:、财政部联合发布,将不再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作出备案,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情况作出合适的会费收费标准,虽然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将无须向行政机关进行备案,但为了防止滥用权利,两部门发布的该通知也规定了会费制定的必要程序。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政局,、财务局: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八、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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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