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陷入窨井货物倾翻酿惨剧 司机违章罪责难免判刑赔巨款

发布时间:2020-03-26 04:55:15


侦查和一次质量检测,历时十月余备受关注的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近日一审结束,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二年,赔偿两死者家属和一伤者共计39万余经济损失,车辆保险公司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和伤者要求窨井盖的所有人镇江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18日,丹阳某折板加工店老板王某欲将总重量为18.9吨的剪板机和折弯机各一台从其开发区店里运至丹阳延陵镇,与开铲车的尹某商定了运输费用,因尹某本人无运输车,即找到从事运输的郭某承运。下午5时18分许,郭某驾驶其核定载重量为12吨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承载两台总重量超过核定载重量为6吨多的加工机,驶入丹阳中山东路铁路东约25米处的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倒车,由于未注意车后情况,导致车的右后轮压破了镇江联通公司在该处设置的电信电缆管道窨井盖,车轮陷入窨井,车上装载的剪板机向右倾翻,压倒从此处正常行驶的三轮车夫蔡某,造成蔡某受重伤、乘坐在三轮车上的两人当场被压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郭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郭某自动投案,并支付了10000元事故处理费用,公诉,两死者家属和伤者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保险公司和镇江联通公司共同赔偿近8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丹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联通公司在事发地设置的两块窨井盖进行了检验,结论该两块窨井盖质量合格。

、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未予采纳。保险公司与郭某之间有车辆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约定的2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死者家属和伤者不能证明镇江联通公司在设置、维护窨井盖的工作中存在过错,镇江联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郭某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