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放学路上被撞 致十级伤残获赔

发布时间:2020-11-15 22:12:15


  7岁小女孩放学路上被车撞致十级伤残。2011年8月23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的约定,对被告罗斯文造成原告小娟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小娟人民币34264元;由被告罗斯文赔偿25600元(已付6000元)。

  2011年5月6日下午17时30分,罗斯文驾驶小型汽车在丰城市丰同公路同田村路段,将放学回家的7岁的小娟撞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尔后,小娟被送往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 左下肢小腿骨盘膜室综合症;胫腓骨下端骨折;跟骨、舟骨及第1跖骨骨折;足部皮肤软组织严重挫伤。住院35天,医疗费为2595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斯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娟不负责任。经法医鉴定,小娟系较大的钝性暴力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占全残的10%;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伤后三个月需护理人员1人。事发后,小娟住院期间罗斯文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而酿成纠纷。,要求罗斯文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69219元。

,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罗斯文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被告罗斯文造成原告小娟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小娟伤残等级,受伤时年龄、手术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应给予人民币8000元为宜,该款原告选择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小娟其他的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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