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他人买车 发生事故被判赔偿17万

发布时间:2019-08-04 03:57:15


  日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5月1日7时5分,李球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沿县城淮河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引桥处,左转弯驶上城关镇南园路,未按照操作规范减速驾驶,在转弯过程中车辆向右侧翻,砸到道路西侧的小吃摊,造成小吃摊主夫妻及一名行人受伤。女摊主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球给付其亲属20100元。经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球承担该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摊主夫妻承担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男摊主不服该认定,在法定期间向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支队经复核维持了事故的责任认定。

,认为李球应付事故全部责任。称肇事车辆系李球小舅子魏大明所有,明知自己车辆没有交强险,没有参加车辆年检,在不了解自己车况(特别是刹车制动、转向传动等零部件几近报废)的情况下,借给不具有驾驶技能的李球驾驶,系放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共同危险行为,对损害结果应与实际驾驶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位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丧葬费17170.5、死亡赔偿金31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死者父母各10000元,丈夫儿子各30000元),合计422930.5元。

  被告李球辩称,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原告损失应由本人承担,但赔不起。另一被告魏大明辩称:肇事车所有权人是李球,他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入户手续,本人并不知情,。

:原告在法定期限向蚌埠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支队经复核维持五河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五河交警对本起事故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予以认定。李球承认其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是拿着魏大明的身份证办理的登记。魏大明亦坚持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可认定魏大明就是该车的所有人。由于农用三轮车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履行交强险内的责任,即由魏大明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球、魏大明等按责承担。根据过错,酌定魏大明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30%,李球承担承担机动车一方责任的70%为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被告李球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等104741.08元(已扣除先前给付的20100元);被告魏大明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726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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