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课后学员被撞身亡学校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1-02-25 22:12:15


  【案例】

  2011年2月王某参加某学校的面包制作培训班。该学校不包吃住。2011年4月11日下午,教员汤力与王某一起外出喝酒。当日晚上,教员汤力和王某喝完酒后,教员汤力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王某回来。当他们驶入国道旁,因未确保安全车速,摩托车驶入道路左侧路外,连续擦、碰、撞五颗小树后倒地,王某当场死亡,汤力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汤力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2万元经济补助款。之后,王某家属多次与学校协商未果,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王某死亡各项费用总计15万元。

  【交通律师观点】

  王某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汤力醉酒驾驶及王某酒后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已做认定。汤力与学校之间虽然存在雇佣关系,但汤力与王某外出喝酒系在课后时间,且汤力的行为也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学校已有明确的上课时间,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评析】

  王某是该学校的学员,但学校不包吃住。该学校对学员在下课后的行为不能也不必进行约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认知并承担责任。本案中,教员荀谋与学员王某是在课后所实施的与培训无关的行为,学校是不能对此进行约束,也是无义务约束的,故学校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疏于管理。虽然教员汤力与学校存在雇佣关系,但这一行为发生在课时之外,且该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内。遂,教员汤力在下课后所实施的非雇佣行为与学校无关,学员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与学校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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