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多垫付的赔偿款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8-10 00:15:15


  案情

  2008年10月20日9时30分许,李某驾驶苏07-XXXXX大型拖拉机由丹阳县高阜镇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丹阳县鹤城镇城西十字路口处超车避让行人时,采取措施不当,将在道路左侧施工的丹某撞伤,致其十级伤残。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参加了保险。

  这次事故造成原告丹某的经济损失73779.36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先给付了丹某20181.82,保险公司向丹某赔付了60947.54元,丹某总共得到赔偿为81129.36元,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多得了7350元。

  律师观点

  公司赔偿丹某60947.54元,多得的7350元应由丹某返还给李某。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故保险公司在12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李某驾驶的拖拉机,将在道路左侧施工的原告丹某撞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李某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再次,关于李某要求按法律规定处理,认为自己多垫付的款项包括在丹某的诉求里。首先被告李某在没有见到判决书之前不可能知道多垫付了款,就是庭审的法官没有进行精确计算及认定之前,也不可能知道是多垫付了款;其次按第一、二意见判决,李某的多垫付款可通过诉讼解决,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再次按价值取向原则应按第三种意见处理较为妥当,可相对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

  最后,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是企业,应有风险,强制保险,对丹某来说是有保障的。五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以理解为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才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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