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未满辞职构成违约 劳动者被告10万违约赔偿! 劳动者:“不服”

导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培训合同的约定,接受培训后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晏某进入彭水县中医院临床岗位工作。同年7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

  2016年5月4日至11月3日,彭水县中医院安排晏某到重庆大坪医院ICU培训学习,为此支付进修费用2.3万元。双方还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晏某必须在彭水县中医院工作满5年才能调动或应聘到其他医疗单位,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7月14日,彭水县中医院向晏某发出《续签聘用合同通知书》,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晏某于2017年8月11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同年9月11日离开工作岗位。

  彭水县中医院认为晏某服务期未满辞职,应按照《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遂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晏某支付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8万元。

  晏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请求判决晏某不支付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10万元。

,判决晏某向彭水县中医院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9万元。

  彭水县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晏某与彭水县中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而服务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晏某2017年9月11日离职时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尚在服务期内,故晏某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彭水县中医院所支付的培训费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违约金应调整为2.3万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60个月,晏某已履行的服务期为10个月,晏某还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尚未履行的50个月服务期分摊下来的培训费用,遂判决晏某支付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1.9万元。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得劳动者学到了本事,获取了利益。同时,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运用学到的本事为本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就离职,使得用人单位期待落空。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培训合同的约定,接受培训后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