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高层脱落窗砸中身亡 高空坠物责任如何认定?
12日上午11时许,当60岁的涂师傅走出洪山区和平街华城广场26栋时,生命就此终止——8楼一处窗沿脱落,水泥块正好砸中他的头部,涂师傅伤重不幸离世。
这是一栋18层的高楼。
12日下午,记者闻讯赶到现场时,楼栋出口处已关闭,周边拉起了警戒线,居民改从楼栋的侧门进出。被围起来的主出入口,散落着水泥块,以及被水泥块砸穿的顶棚玻璃碎渣。地面上有一大摊血迹,旁边还遗留着一只鞋。
“事故是11点零几分发生的,我算是躲过一劫。”正在现场围观的小区居民陈先生介绍,12日上午8点半他到这栋楼的顶层18楼打乒乓球,11点下楼时还好。不一会儿,就听说出事了。
8楼的一处窗沿脱落,如果是直线坠落的话,应该不会掉到楼栋出口处,可能是中途被其他地方挡了后发生偏移,直接砸穿了出口处的玻璃棚,又砸到了人身上。小区一名保洁员告诉记者,被砸的是小区物业工程维修部的涂师傅,1958年生,今年刚刚60岁。
记者看到,该小区23栋至26栋都是20层左右的高层住宅,1栋至22栋都只有六七层高。探访中,记者发现其他高层楼栋也有多处外墙瓷砖缺失,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地方瓷砖脱落,将楼下接收衣物捐赠的铁箱顶部都砸瘪了。
据正在小区门口值班的物业人员介绍,此前他们曾将空鼓裂缝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外墙瓷砖都清除掉了,没想到窗沿也会脱落,这还是第一次。
事发后,涂师傅被120急救车送到武汉科技大学附属武昌医院抢救。记者随后来到该院了解到,涂师傅上午11:38入院后,经过大半个小时的抢救,于12:18宣告不治。接诊的医生说,涂师傅头部受伤失血过多,来的时候就几乎没有了生命体征。
“我们的彩钢瓦顶棚就被砸破更换过。”华城广场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居委会2012年搬到26栋来办公时,就在出口的走廊上方搭建了玻璃顶棚,后来考虑到高空坠物的安全问题,更换成了彩钢瓦,你看,走廊入口上方的一块玻璃顶棚也被楼上脱落的瓷砖砸穿,至今仍未更换。
据小区物业有关人员介绍,该小区建成已超过十年,早已过了开发商承诺的五年质保期。华城广场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大面积排查维修,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目前社区已向上级报告了事故,正在配合物业,组织业委会商讨,申请小区公共维修基金,全面排查小区房屋安全隐患。
高空坠物责任如何认定?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所以,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