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忽大意致幼儿被遗忘车内身亡该当何罪?

导读:因疏忽大意致幼儿被遗忘车内身亡该当何罪?

   近年来,由于疏忽大意,将孩子单独留在车内而引发的意外并不少见,因疏忽大意致幼儿被遗忘车内身亡该当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一法条,过失犯罪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以此对照孩子被留车内致死事件,将孩子遗忘车内者属于疏于大意,将孩子暂时安放车内者属于过于自信,然而无论如何都在主观上没有尽到勤勉谨慎的监护人职责,以至于酿成死亡悲剧。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