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钱没过十天意外死亡 其儿子放弃继承权 债主如何要回钱?

导读: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放弃继承遗产,此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观点。

  【基本案情】

  杨某与李某甲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杨某借款100万元给李某甲用于公司经营,期限为10日,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甲支付了100万元。不久后,李某甲意外身亡。,要求李某甲唯一继承人李某乙偿还10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李某乙称放弃对李某甲遗产的继承权。

  判决李某乙在继承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争议焦点是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放弃继承遗产,此时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处理本案时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协议相对方系李某甲,李某甲因死亡而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已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继承人李某乙亦放弃对李某甲遗产的继承,故本案因无适格被告而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庭审中被告李某乙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甲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判决李某乙在继承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这不仅能保障杨某的债权而且又督促李某乙积极处置涉案遗产,防止社会资源浪费。

,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符合裁定终结诉讼、驳回起诉的情形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但李某甲尚遗留有公司及其他财产。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5条亦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参照前述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被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再加上,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故本案原告杨某合法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保障。

  二、继承人系被继承人遗产最适格的财产代管人,对遗产具有尽职妥善保管义务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或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故李某乙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应对遗产的种类、范围及数目等情况较为熟知,甚至早已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涉案遗产,因而其是遗产的最适格代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在遗产处理前,李某乙为躲避债务不排除存在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的可能,以判决方式明确“李某乙在李某甲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杨某债权”,既可督促李某乙积极妥善“代管”遗产,也可使原告在就李某甲遗产清偿债务时免受李某乙阻却,进而充分保障原告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