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不宜承担遗体器官捐献等职责

导读:红十字会不宜承担遗体器官捐献等职责

  11月1日下午,。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

  针对修订草案中一些备受关注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议。

  

  董中原委员认为,,,从而确定该法是否需要与慈善法相衔接。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其活动和管理均应遵守慈善法的规定,而不能仅仅是募捐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董中原说。

  郑功成委员认为,,既与慈善法重复,又有缺漏,实际上是立法资源的一个浪费,还可能带来法律之间的冲突。建议对此进行合并,,可以依法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遗体捐献工作尚需斟酌

:“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多名委员指出,。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很好,但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没有技术力量,那么他们怎么参与?如果只是口头上的那些工作,是不是要在法律里作出规定?”冯长根委员说。

  “我最近带一个调研组去了河南、山东两省调研,分别听取了省、市、县一级的卫计和红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意见,听取了对于此次新增加的这项职责的意见,他们所谓能参与的工作,据讲主要是宣传、推动等工作,具体的实质工作他们承担不了。”张鸣起委员说。

  张鸣起认为,,对于该项职责的写法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杨卫委员说。

  建议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多名常委会委员指出,,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还应再加重点分量。”李智勇委员说。

,相比较而言,。我觉得两者的比重可以调整一下。如果该法在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加强内部约束管理方面,能够占据更大的比例,规定又比较具体,操作性很强,法律效果会更好。”李智勇说。

  王其江委员认为,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范围太窄,建议在以后的修改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费、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王其江说。
(编辑: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