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 小心钱要不回来!

导读: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保证金属于订金还是定金?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层面却完全不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一旦这种意向消失,给付订金一方有权要求返回。而定金代表着“定金法则”,违约方要给付守约方双倍定金。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3日,宝畅公司与中正公司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宝畅公司向甲方中正公司购买汽车三辆,总价款320万,交车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全款交车,交车地点为天津。合同备注由于起运时外放原因不能交车或延迟交车,卖方原数退回订金,或与卖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9万违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宝畅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向被告中正公司支付了违约保证金9万。2017年6月2日,中正公司向宝畅公司发出通知函:“表示由于外方原因导致没有发车,在此期间宝畅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商业行为与中正公司无关,中正公司要求将订金按原路径退回,但宝畅公司一直迟迟没有确认是否接受退还定金的账户。”2017年6月16日,宝畅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中正公司返还定金9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9万元给宝畅公司。

  二审判决:

  改判一审判决,中止公司只需返还9万元订金给宝畅公司。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保证金属于订金还是定金?订金、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层面却完全不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一旦这种意向消失,给付订金一方有权要求返回。而定金代表着“定金法则”,违约方要给付守约方双倍定金。

  定金与订金区别在于是否适用定金法则,是否具有罚金性。从法律上讲,定金条款是作为买卖合同这一主合同的从合同出现的,而订金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所以可知,支付订金的过程其实是在履行主合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合同可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违约方需要支付守约方双倍定金。如果只约定订金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违约方只需返还订金即可。

  定金与订金还有一个区别在于是否可以退。一般而言,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订金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将其作为预付款,属于不当得利,当合同没有成立时,出卖方需要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中正公司称由于外方原因,致使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在2017年6月2日向宝畅公司发出通知函:“鉴于外方原因导致没有发车,但是在此期间一直多次沟通明示这种信息,在此期间宝畅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商业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司要把订金按原路径退回,而贵司相关人员一直迟迟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此定金的账户,订金退回,解除合同。”但中正公司所称的外方原因,并无证据支持,故属于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订金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将其作为预付款,是不当得利,当合同没有成立,出卖方需要返还不当得利。基于此,因双方约定,宝畅公司向中正公司支付的9万元违约保证金,并未有约定定金的性质,故不适用定金罚则,仅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

订金与定金的不同

  定金是《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有两种作用,一是可以充当价款抵销,二是合同一方违约时,定金则作为罚则。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目前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因此订金可以看做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交的是“订金”,而后不想消费,那么商家也要无条件返还订金给消费者。

  因此,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定金与订金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定义不同

  定金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它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以及习惯。

  (二)效果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惩罚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作用。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只需要如数退还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三)数额限制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退还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定金不仅不能退,还要承担违约金。而订金是一种单方的保证,不具有双方约束力,即给付方给收受方的保证。若一方违约,按不当得利规则只能退回原订金,无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