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注瑕疵就想“十倍赔偿”?想太多!
职业打假人林某花3000余元在某商场买了26瓶酒,因酒中含有人参成分却未标注每日食用限量,,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林某提出的请求是否合理,?
酒含人参却未标注食用量
去年的一天,林某来到我市一家商场,购买了26瓶某款酒水,共花费3000余元。
这款酒标明添加了人参的成分,但是林某发现标签上未标注每日食用量,而且他喝了两瓶以后,感觉身体有些不适,但没有去医院检查。
随后,林某以此为由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调查后,向商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其所销售的这款酒的标签及说明书,没有标示酒的食用限量,违反了相关规定。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该商场立即停止了这款酒的销售,并协助厂商召回了标签不合格的酒。
后来,,请求判令商场返还购酒款,并予以10倍赔偿。
检验报告证明没有质量问题
庭审中,商场方面为证实其所销售的这款酒水为合格产品,向法庭提交了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为GB/Y27588-2011,检验项目为酒精度、总糖、干浸物、总酸,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规定。
商场方面认为,这款酒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食用安全,而且他们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整改通知后,已将酒水全部下架并回收,原告林某的行为属于“敲诈”。
据了解,林某自称是个体经营者,从事超市行业,购买这些酒水用于个人消费和送礼,商场方面称他是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林某购买后喝了两瓶,出现头晕、头痛等现象,但没到医院检查,也可能是饮酒过量导致,而非酒水存在质量问题。
标注瑕疵未影响产品质量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场向林某出售的这款酒水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只是产品的标签中存在瑕疵,是否在标签上添加人参的食用限量,对酒的质量并没有实际性的影响。
商场所销售的这款酒已标注了不宜饮用的人群,并作出了饮酒过量、有损健康的温馨提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未标注人参的食用限量并不能给广大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因标签上未标注人参的食用限量造成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不能绝对的等同于该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所以,林某无权要求商场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此外,庭审中林某也表示其饮用这款酒后,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酒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现实和潜在的危害。
庭审认为,林某作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其所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使用,对其不应与普通消费者一概而论,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净化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为,但知假买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故对林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同时林某向商场退还未饮用的酒24瓶,驳回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条款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提供所购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若仅为产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不影响人身健康安全与产品使用,该产品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主张全额的惩罚性赔偿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