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3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25 00:38:15


  核心内容: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将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最大亮点是所有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都须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号牌》,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才能上路行驶。编辑为您整理新规定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月1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国家规定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机动车装配。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更换、退车义务。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立受检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十条 承修车身损坏车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送修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车身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