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30 03:44:15


  核心内容: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拟规定在地铁内吸烟、饮食不听劝阻的,将面临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且不得超过3年。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站台应提示车辆运行状况和遇大客流可以停运。编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磁悬浮、单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基本方针】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政府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履行本市轨道交通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卫生、质监、园林绿化、民防、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责任】 轨道交通投融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并提供资金保障。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阶段对运营安全的保障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建设缺陷事项负有整改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社会义务】 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新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宣传及教育工作。

  第二章 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