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19:37:15


  核心内容: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将简化小事故的处理流程,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同,实现微小事故的快处理、快赔偿。理赔人员核定损失并将索赔资料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柳州市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柳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工作的意见》(桂公(交管)〔2012〕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工作要求,向总、分公司申请调整柳州市分支机构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四条柳州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下,设立“柳州市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选派民警进驻理赔中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区道路范围内,两车或多车且事故车辆均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处理,,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现场处理:

  (一)存在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一方逃逸或驶离现场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第七条当事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第八条在夜间20时至次日7时期间发生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办法处理,,、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

  第九条对于适用本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遵循“强化引导,快速撤离,模糊定责,快速理赔”的基本原则,引导至理赔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条发生符合本办法快速处理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固定证据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定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