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如何申请

【标签】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20-06-01

  核心提示:在广州,要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需要具备条件,经过相关手续。下面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如何申请。

  办理条件

  一、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时限: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6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满1年以上。

  (三)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10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600人次、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和经营地址与同等级、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相隔步行距离500米以上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四)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及费用结算要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3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

  (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和规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八)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当地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所在及相邻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参加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审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初审考核成绩作为择优选定条件之一。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第一条中(一)、(二)、(四)、(五)、(六)及(九)项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第一条中(一)、(二)、(四)、(五)、(六)及(九)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1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正式营业,且近1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记录。

  (三)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四)药师或执业药师的数量符合开办零售药店的规定。

  (五)近1年内合法经营商品销售营业额:主要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20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4000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直营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0元以上。经营地址与同类型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400米以上的零售药店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西药品种1500种以上或中药饮片品种4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参加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审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初审考核成绩作为择优选定条件之一。

  办理程序

  一、下载相关申报资料:请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

  二、网上申报登记:请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

  三、进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系统”后,按照对话框指引完成每一步骤,并确保提交资料清晰、完整、齐全。

  四、当“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表”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表”的下方自动生成序列号后,方可打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五、除在网上填写、上传全套材料外,还应当在受理窗口提交全套纸质申报材料(药品清单除外)。(查询电话:87659871)

  所需材料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在网上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并打印纸质材料。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解放军、;《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材料。

  (五)上年度《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注:1、在网上传递材料时,以上材料除第(二)项外,均需扫描后上传。

  2、相关证件原件供申报时核查。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在网上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执业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并打印纸质材料(《经营药品品种清单》不需打印纸质材料)。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或药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的药师(或驻店药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注:1、在网上传递材料时,以上材料除第(二)项外,均需扫描后上传。

  2、相关证件原件供申报时核查。

  联系方式020-87659871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受理地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七楼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以网上回执通知为准

  资料转递途径

  法人单位携带资料送审→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监督处受理审核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监督处办理

  办理期限

  自办理受理确认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网办系统

  资料转递途径

  申请人填写、上传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网上审核

  办理期限

  有效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

  备注

  网上办理为该事项的第一个流程,后续流程需手工办理。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