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审核?

【标签】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20-06-15

  核心提示:在广州,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申请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广州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审核。

  办理条件

  经工伤认定、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所需材料

  (一)轻伤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3.《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4.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注:①轻伤未入院治疗的只需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②轻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须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③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报主管局确认;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确认;(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二)重伤及残疾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非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一份;

  5.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网上下载);

  6、对于建筑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本人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三)工伤死亡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非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对于建筑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四)工伤失踪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非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于建筑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总承包公司社会保险登记证;

  (2)《建筑业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继承人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

  备注:

  1.失踪者重新出现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2.,,。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五)供养亲属

  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确系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被供养人需提供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确系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对于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和工亡职工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交公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需要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一份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

  联系电话 :12333

  办公地址: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楼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三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B区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2011年5月该项业务已下沉给区,市社保中心不直接受理此项业务)。

  受理时间

  由于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对外办公时间是按各区(县级市)人社局的时间来确定的,所以存在差异,因此改为“以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办公时间为准”。

  办理期限

  如有遗属供养费审核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2、;工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60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府[2008]6号)

  5、《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综[2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