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程序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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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6-24

  核心提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一般包括准备阶段、正式拍卖阶段、成交交货阶段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拍卖的三个阶段。

  拍卖业务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货主把货物运到拍卖地点→委托拍卖行进行挑选和分批→拍卖行编印目录并招揽买主。参加拍卖的买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仓库查看货物→了解商品品质→拟定自己的出价标准,做好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拍卖行一般还提供各种书面资料,进行宣传以扩大影响。

  二、正式拍卖阶段

  正式拍卖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笔喊价成交。拍卖过程中,买主在正式拍卖的每一次叫价,都相当于一项发盘,当另一竞买者报出更高价格时,该发盘即行失效。拍卖主持人以击槌的方式代表卖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达成.

  三、成交交货阶段

  拍卖成交后,买主即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拍卖行分别向委托人和买主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5%。买主通常以现汇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仓库交货条件到指定仓库提货。由于拍卖前买主可事先看货,所以,事后的索赔现象较少。但如果货物确有瑕疵,或拍卖人、委托人不能保证其真伪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拍卖人要负担保责任。

  《拍卖法》

  第四十九条 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