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保管费取消了吗?

【标签】档案保管费|人事档案

更新时间:2020-09-24

  核心提示:人事档案管理费取消了吗?根据人社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事档案管理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也就是说,以后要保管人事档案,就不用自己自费了。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

  1、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3、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4、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5、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6、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7、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关于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