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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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7-10

  核心提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细则明确了缴费年限、缴费指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个人账户管理等。关于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更多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延缴延退”扩大到非广东籍劳务工

  “延缴延退”(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的范围扩大了,以前是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深圳市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劳务工,才能在深“延缴延退”。而按照新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市户籍的深圳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深圳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深圳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缴费指数

  新条例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条例》细则重新计算。新规定针对不同情形的工龄情况,进行不同的指数规定,这是一个突破。这也就是将视同缴费年限有了指数规定后,可以以养老金的形式计发。

  (四)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五)不得在两地参保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深圳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在深圳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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