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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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5-26

  核心提示:江苏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根据新政策,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0.5%,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关于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的新政策。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比如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三、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1、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生育津贴。

  提醒注意:

  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不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