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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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04

  核心内容:北京市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新政策。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北京市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自付部分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5%;住院押金减免比例提高到70%。法律经验小编为你整理介绍。

 ,2014年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北京市医疗救助的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四、社会救助对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保险报销后还可以享受:

  1、门诊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门诊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2、住院救助

  ⑴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住院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⑵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

  ⑶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0元。

  ⑷以下两种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救助待遇: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费用。

  ②在急诊留观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四、重大疾病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人员标准执行。

  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给予救助。

  3、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给予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0000元。

  五、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六、住院押金减免

  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在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押金减免服务。

  1、特困供养人员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可享受住院押金100%减免。

  2、除前述人员以外的社会救助对象,可享受住院押金70%减免。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