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办理房屋继承、遗赠?

【标签】房屋

更新时间:2020-08-23

  核心提示:北京市办理房屋继承、遗赠需要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平面图、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到房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市办理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的程序。

  一、办理房屋继承、遗赠所需的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平面图、登记表

  3、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4、继承人身份证明

  5、契税完税证明(继承除外)

  6、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7、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

  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8、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2、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屋管理局办理转移登记。

  三、收费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收费标准: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