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对外担保的债要还吗?

【标签】对外担保之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20-01-09

  核心提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适用该第41规定吗?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丈夫对外担保的债务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发生离婚等事由需要双方清偿的,妻子一方有权拒绝。

  对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债务,因保证人既未从债权人亦未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实现无任何帮助,故该保证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属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情形,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故妻子不应对丈夫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载明: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4.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未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法条如1所示)。即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