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标签】护理费

更新时间:2020-03-02

  核心提示:包头市职工工伤护理费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新待遇标准:生活护理费平均待遇为1025.3元,人均提高119.41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工伤护理费的标准。

  包头市为了能让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得更好,对政策内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进行上调,享受待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工伤工亡职工待遇上调人群包括:经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满1年及以上的工伤职工,和初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满1年及以上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每月:

  1、伤残津贴平均待遇为1900.16元,人均提高256.11元,最高增长289.8元,最低增长241.5元;

  2、生活护理费平均待遇为1025.3元,人均提高119.41元,最高增长161元,最低增长96.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待遇为823.31元,人均提高98.29元,最高增长128.8元,最低增长96.6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