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标签】大气污染|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20-06-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