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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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15

  核心提示: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指生效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制度。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2.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