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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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16

  核心提示:徐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淮安是属于四类地区,补偿标准就是每亩12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近来,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2004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作了修正,紧接着又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除个别条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