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评残程序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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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28

  核心提示:开封市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的人员、行政编制人员、警察等人员残疾的可以参加评残,符合残疾标准的,上报省民政厅批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评残的知识内容。

  一、评残的对象是: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二、评残工作的流程: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取得伤残人员资格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三、办事时限:

  市局经审核具备评残资格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