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车辆肇事 厂家被判换新

发布时间:2020-12-09 07:07:15


  购买不到两月的新车突发交通事故,损毁了停放路边的另外两辆轿车,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的车主赵正权找到厂商交涉,并提出了高达12万余元的经济赔偿请求,同时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2010年3月7日,赵正权在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会泽石咀经营部购得一辆力帆牌自卸汽车。4月24日中午,赵正权驾驶车辆拉砖时发生事故,导致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另外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赵正权驾驶的机动车在没有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遂认定赵正权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方车主谭山和谭坤不负事故责任。随后,受损的另外两车被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处理,用去修理费2.5万余元。

  事发后,赵正权认为肇事的原因系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厂商进行交涉。2010年5月5日,赵正权委托昆明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得知,在交通肇事时,力帆牌自卸汽车存在转向传动轴与转向器螺杆连接处螺栓紧固失效,最终导致转向失效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此外,汽车转向系存在转向传动轴加工时未去除完金属毛边的质量缺陷,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正权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种经济损失并要求更换一辆新车。

,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昆明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可以依法认定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是导致肇事车辆存在“转向传动轴与转向器螺杆连接处螺栓紧固失效”和“转向系存在转向传动轴加工时未去除完金属毛边的质量缺陷”的责任人,依法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肇事车辆因不符合安全状态而降低的经济价值承担责任。赵正权要求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更换一辆同类型的车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据此,.5万余元,并及时为赵正权更换一辆与肇事的力帆牌自卸汽车同型号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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