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车辆自身价值部分的修理费不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8 23:29:15


  高先生现值26000元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花费了56000元的修理费,,要求全额赔偿修理费。对于修理费的计赔,是以车辆现值26000元为标准还是以车辆受损修理费56000元为标准?,并给出了判决理由。

  高先生诉称,2008年11月中旬,他的桑塔纳轿车与被告九州公司司机李先生驾驶的福田货车相撞,造成其汽车损坏。虽然交通队认定被告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高先生认为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九州公司赔偿修车费56000元,其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九州公司辩称,公司只同意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原告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申请对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日的价格为26000元。

,虽然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均无证据证明,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应予确认,被告九州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辆的本身价值,其请求不妥,。

  最后,;超出部分由被告九州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即16800元。

  【法官释法】: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三个问题:责任认定、扩大损失和保险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一方能够提出其他充分的证据推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本案双方均不同意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但都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最终确认了交通队的责任认定。

  本案受损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只有26000元,而被告却花费56000元进行修理,把损失扩大了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合理损失,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故原告请求中不合理的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关于保险责任,机动车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不论机动车是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还是次要责任,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在要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即保险公司是不分责的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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