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车发生车祸,乘客获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09 19:23:15



公交车行驶途中发生车祸,致乘客伤残,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王某受伤当日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8.90元。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王某支付鉴定费1303元。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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