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03:19:15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获悉,广东省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在8宗此类诉讼中,保险公司均被判败诉要赔偿。引人注目的是,、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认定,那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责任险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并非《交通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换言之,“可以赔偿,但有条件”。之所以在《交通法》实施一年多之后才盼来广州首批终审判决,这种争论是主要原因之一。
  去年9月7日,袁某驾驶大货车在增城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肇事车辆投保时间在《交通法》实施之前,应是商业保险合同,而不是强制保险。
  此种说法代表了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态度。
  对类似的两起诉讼,广州中院作出了极为相似的终审裁决:根据《保险法》和《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也有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的义务。,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的上诉主张,维持“适用《交通法》第76条”的原认定。

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责任而定
  对上述案例的具体赔偿金额和标准,,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赔,。
,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