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行人状告公交公司 讨美容和精神损害费

发布时间:2019-08-30 19:10:15



   骑自行车的张女士被一辆公交车撞倒,5个多月过去了都不能长时间站立和行走,为此,张女士将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6万余元。今天上午,。


   张女士在法庭上说,去年7月23日下午3时35分,她骑自行车路过新街口路口时,被一辆105路电车撞倒。当时交通民警认定,105路电车负全部责任。随后,张女士被送到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被确定皮肤坏死,热痛感染,伴随小腿、足部有广泛淤痛斑。去年7月31日,张女士入院进行手术,切除了坏死皮肤和内部大量坏死肌肉、脓血。时至今日,张女士还是不能长时间的站立和行走。为此,、交通费、营养费、后期除疤美容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6万余元。
   但公交总公司表示,他们同意赔偿张女士营养费和交通费,也同意酌情赔偿误工费,但不同意赔偿美容费和精神损害费。最后,张女士不同意法庭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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