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讲法: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19-08-15 00:19:15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记者发现,,(以下简称《道交法》)但很多读者对新的《道交法》并不了解,不少读者问发生了交通事故,起诉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打交通肇事官司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还有一些读者咨询了一些法律常识,比如什么叫第三者责任险等等。记者对24日当天读者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请对交通事故案件深有研究的西部律师事务所的张元欣主任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A、新法规三大变化之处

张元欣:新的《道交法》和旧法规相比,有三点明显的变化,这样对保护弱者,尤其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很有意义:1、明确了“无过错责任”1991年,,一律都实行了“过错责任”,所以,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这么多年来,对于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也基本上依照“过错责任”来判决的,这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不公平的案件。民法中,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过错原则”解决不了一些特殊侵权的问题,比如高危责任,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等,所以,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纷纷在火车、 汽车, 航空,航海电气,瓦斯、核能利用,科学试验等危险性工业中采用无过错责任,以调整工业灾害中企业主与雇佣工人及其他受害人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 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世界上已经实施了一百多年,而且起源就是工业危害尤其是工业交通工具的危害。

实际上,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已经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的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特殊的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不能以受害人“有过错”来作为自己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理由。:“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该说从1987年开始,机动车撞人事故就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危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通俗的说就是机动车负“全责”。 现在,《道交法》区分了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不同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拨乱反正”。需要注意的是:《道交法》实施后,行人故意撞车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同时,机动车不能以行人有“过错”为由来主张自己的免责和减轻自己的责任。减轻机动车责任的唯一条件就是行人“违章”的同时,机动车有证据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刹车不合格,夜晚灯光不合格等都被视为没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能减轻赔偿责任。故此,希望广大的司机加强安全意识,不开带“病”车,这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负责。2、“三者险”实行“无责赔付”依照旧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分清事故双方的责任之后才由保险公司依照“有责赔付”来进行赔偿的。但《道交法》改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就要由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有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分清楚事故双方的责任。3、“车主”成了“赔偿主体”

旧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新法规正好颠倒过来了,改为由机动者的所有者承担责任。除非司机有重大故意或过失要和车主承担连责任,一般过失司机不承担责任。

B、案例1:《道交法》实施后 行人责任成为法律"焦点"

司机状告行人要求返还医疗费

2004年8月2日20时许,姜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乌市西山路与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杨某被撞伤,在新疆煤矿总医院住院23天。住院期间,杨某花费的10504.77元医疗费全部由姜某垫付。

杨某出院后,,要求姜某赔偿儿子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21573.87元。,杨某承担20%,并判决姜某赔付杨某医疗费8311.52元。

接到判决后,,要求对方归还多给的2100.95元费用。,判决杨某归还姜某多付给的费用以及诉讼费2194.99元。

杨某的父亲不服判决,,请求该院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新施行的《道交法》进行审理,,纠正这起事故的赔付问题。,。

律师说法:

张元欣律师说:“此案中,。

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本案撞人事故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危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通俗的说就是机动车负“全责”。

《道交法》七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通过上述的分析,本案中,姜某的正确做法是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向受害人杨某追偿,姜某向行人追偿的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法规链接: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案例2:我能要求司机赔偿吗?

车主状告司机乌市杨某:我承包了乌市某公交公司的车,雇佣司机马某驾驶。去年3月20日,马某驾驶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马某与事故受害人是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无力支付受害的治疗费,处于人道主义,我前期垫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请问,我现在能起诉马某要求他偿还4万余元医疗费吗?律师说法:张元欣律师说杨某的问题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司机和行人同等责任时,司机和车主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有挂靠关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新的《道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司机和行人是同等责任,在法律上则理解司机为一般过失,司机不承担责任。

针对你的问题,我认为马某是为你服务的,在车辆营运中你是受益人。所以,在受益的同时风险你也要承担。根据《道交法》马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马某在驾驶途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承担责任后再向司机追偿。

另外,还有要看你和公交公司的关系。如果和公交公司存在一种挂靠关系。按照旧的法规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按照《道交法》规定,挂靠关系不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应当以车辆登记的名字为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看挂靠关系中机动车的登记人是谁,如果登记的名字是挂靠单位,那行挂靠单位就要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一般的承包关系,车辆不是你投资购买的,机动车和营运证都登记在公交公司。根据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使承包合同中约定事故责任有你承担,那你也可以主张约定无效,有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法规链接: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乌市刘先生:今年2月份我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4、5截颈椎滑脱,交警部门处理后认为对方负全责,?张元欣: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如果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伤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乌市杨先生:请问什么叫第三者责任险?张元欣: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首先赔偿。超过部分,再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赔偿责任。(完)(责任编辑:周生斌)